1.1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落實國務院10部門聯合發布的《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意見》和《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2010-2012年)》要求,加快推進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規范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評價活動,提高食品工業企業產品質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是從事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評價工作的機構(以下稱評價機構)接受政府委托開展相關工作的基本依據和工作準則。
1.3 本規則中的食品工業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 4754-2002)》中代碼為13、14、15、16四個行業中所包含的企業,共4大類22中類53小類。
本規則中的誠信管理體系,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CMS)建立及實施通用要求》(QB/T4111-2010)中所指的誠信管理體系。
本規則中的評價,是指評價機構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CMS)建立及實施通用要求》(QB/T4111-2010),證明食品工業企業建立、實施、持續改進的誠信管理體系符合標準要求的活動。
1.4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評價的機構,應當遵守本規則。
1.5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評價活動的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工作。
1.6 評價機構遵守本規則的規定,并不意味著可免除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2.1 評價機構應當依法設立,應將基本情況(單位資質信息、固定場所和設施信息、評價要求的相關管理制度、誠信體系建設管理專家情況)、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建設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等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2.2 評價機構評價工作應建立相應的文檔管理制度,做到資料完備、方便查詢,按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及時上報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評價信息,并將評價結果定期向企業所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報。
2.3 評價機構應當對接受評價的食品工業企業公開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評價依據的標準、評價的基本規則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2.4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評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并對被委托單位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嚴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對其委托。
(1) 在實施評價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2) 執行的方針和程序保證具有公正性,不使用違反國家對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評價基本要求的程序,不妨礙或阻止食品工業企業的評價申請。
(3) 對申請評價的食品工業企業提供評價服務,不附加評價程序以外的其他條件。
(4) 對自愿申請評價的食品工業企業持公正態度,認真履行工作程序,嚴格執行工作標準。
(5) 不以營利為目的開展評價工作,不以商業目的和非正當手段承攬業務或進行業務競爭。
(6) 評價機構人員秉公辦事,不以權謀私,不弄虛作假,堅決杜絕不正之風。
(1) 評價機構對在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評價過程中獲得的有關食品工業企業的商業、技術等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2) 評價機構所有與誠信管理體系評價工作有關的人員,包括所有專職及兼職工作人員、評價人員、技術專家以及其他參與評價活動的人員,均應對在評價工作過程中獲得的有關食品工業企業的信息保密。未經企業書面同意,評價機構均不得對外透露其保密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責任的除外)。
(3) 從事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評價工作的人員應遵守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專家管理規定(暫行)》(見附1)。
(4) 評價機構保密的信息包括:
1) 食品工業企業申請評價的相關資料;
2) 審核過程中所獲取的有關信息;
3) 食品工業企業有關檔案;
4) 企業確定的其他保密信息。
(5) 在下列情況下,評價機構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1) 得到食品工業企業的書面同意;
2) 法律法規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責任。
(6) 下列信息不屬于評價機構保密范圍:
1) 評價機構公布的關于誠信管理體系評價狀態的信息;
2) 食品工業企業被評價、拒絕評價、暫緩評價、暫?;虺蜂N評價資格、擴大或縮小評價范圍的事實及評價范圍的詳細情況;
3) 食品工業企業已公開或應公開的信息;
4) 評價機構從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有關食品工業企業的公開信息。
3.1根據《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評價工作程序(試行)》,對通過誠信管理體系評價的食品工業企業頒發誠信管理體系證書。
3.2各評價機構應統一采用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證書式樣(見附3),并對證書進行規范化和有效性管理,同時在證書中應體現評價機構名稱及標識。
3.3有效期
誠信管理體系證書有效期為3年。證書應包含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證書編號;
(2)企業名稱、地址;
(3)評價依據;
(4)頒證日期、證書有效期;
評價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通報下列信息:
4.1評價機構應當保存備案獲證食品工業企業信息,內容包括:審核信息、證書覆蓋范圍、審核報告、證書發放、暫停和撤銷等方面的信息;
4.2評價機構在獲知獲證食品工業企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失信行為后,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4.3評價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撤銷、暫停獲證食品工業企業名單和原因向社會公布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4.4評價機構應當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將本年度誠信管理體系評價工作總結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內容包括:頒證數量、獲證食品工業企業質量分析、暫停和撤銷證書清單及原因分析等。